(2016)苏0902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卞根富与王瑞杰、宋美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根富,王瑞杰,宋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749号申请人:卞根富,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住亭湖区。被执行人:王瑞杰,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住盐城市。被执行人:宋美珍,女,1954年1月12日出生,住盐城市。申请执行人卞根富与被执行人王瑞杰、宋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的(2014)亭民初字第03561号法律文书载明:“被告王瑞杰、宋美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卞根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时间及标准:从2008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本利率的四倍计算后扣减5万元)。案件受理费138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90元,由被告王瑞杰、宋美珍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卞根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但有四处房屋。本院依法对其中一处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款1326600元给付申请人。另一处房屋被另案拍卖用于实现抵押权。还有一处房屋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无处置权。再有一处房屋由被执行人家人居住。还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交公安机关查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本案中,被执行人的一处房屋已被拍卖处理,尚存两处房屋暂无法处置变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902执7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杨建彬审 判 员 单丽华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