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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4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郭玉琴与刘建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琴,刘建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4224号申请执行人郭玉琴(又名郭玉清),女,生于1971年7月7日,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北关路东十五巷*号,居民。被执行人刘建寰,男,生于1968年3月14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气象局家属院,系榆林市气象局职工。本院执行的郭玉琴与刘建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陕0802民初36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玉琴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刘建寰向申请执行人郭玉琴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70元、申请执行费960元。但被执行人刘建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建寰与申请执行人郭玉琴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02民初3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林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