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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徐鸿铭、朱小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鸿铭,朱小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7号申请执行人:徐鸿铭,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朱小园,女,198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鸿铭与被执行人朱小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朱小园下落不明(本案已布控),其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66K**号小型车辆本院多案已查封且不知去向,除外,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息,执行到位0元,未履行100000元及息,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裘 海 燕审 判 员 陈 荣 华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栋(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