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黄蒲与朱建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蒲,朱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2406号申请执行人:黄蒲,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朱建新,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蒲与被执行人朱建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朱建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建新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黄蒲借款人民币35200元、利息、律师费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30元、执行费458元。但被执行人朱建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建新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建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38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林 帅书记员 陈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