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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3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游聪伟、刘良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聪伟,刘良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3389号申请执行人游聪伟,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龙泉市。被执行人刘良信,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瑞安市,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游聪伟与被执行人刘良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浙0381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1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0000元及利息。本案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室房屋已转让给卓德快所有,现被执行人在瑞安范围内无产权登记信息。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本院向浙江省公安厅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本院向浙江省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另查,被执行人在本院还有多起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未得到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在(2017)浙0381执2474号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良信进行了布控措施。执行中,本院走访了被执行人所在居民区和邻居,经查,被执行人长期未见到,其名下的房产早转让他人,一家人未居住在居民区内,不清楚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也不清楚被执行人从事何工作。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在瑞安农商行存款5179元,由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四件执行案件,该款已作为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用支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目前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2017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和查档证明,存款查询回执,布控拘留审批表,谈话笔录,走访照片,(2017)浙0381执2474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33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达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