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4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与十堰市华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十堰市华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4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汪正义,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十堰市华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汉江街办军对沟1号1、2栋。法定代表人帅华太,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华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非诉行政处罚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十土资执罚[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内容为: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636平方米。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241平方米。三、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人民币16360元的罚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作出(2017)鄂0303执401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十堰市华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容的第一、二项,即: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636平方米;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241平方米。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十堰市华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2017年6月16日、7月1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十堰市华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信息2017年9月13日,本院在房管部门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十堰市华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已将本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王世军审判员 吴公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