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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5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卢丽晓、陈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卢丽晓,陈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58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镇宁康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04396736T。负责人:冯卫兵。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阿洁,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系原告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俊敏,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系原告员工。被告:卢丽晓,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陈义,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卢丽晓、陈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卢丽晓、陈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28115.38元、期内利息26083.89元、逾期罚息及复利(截至2017年4月1日,罚息为163.64元,余下罚息以1428115.38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日起按逾期年利率7.3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截至2017年4月1日复利为377.28元,余下复利以26083.89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日起按逾期年利率7.3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依法拍卖、变卖被告卢丽晓、陈义提供抵押的位于乐清市白石街道丽景花苑6-11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号),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4月2日,原告作为贷款人,被告卢丽晓作为借款人,被告卢丽晓、陈义作为担保人,签订了编号为33020120130034515《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50万元,借款用于归还购买房产的借款,借款期限为360个月,实际借款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百分之零后确定,利率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调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周期为1个月,还款日期为每期末月的借款发放日对应日。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算罚息,直至本金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在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如发生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等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提前行使担保权等措施。担保人提供抵押作为担保方式,抵押物为位于乐清市的房产。合同签订后,双方对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于2013年4月9日向被告卢丽晓发放了贷款150万元,借据载明的借款到期日为2043年4月1日。被告卢丽晓自2016年12月8日起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于2017年3月7日向被告卢丽晓、陈义发送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17年4月1日,被告卢丽晓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28115.38元、期内利息26083.89元、罚息163.64元、复利377.28元。另查明,被告卢丽晓与被告陈义于2007年3月5日登记结婚。2015年1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长期贷款年利率为4.9%。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丽晓、陈义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1428115.38元、期内利息26083.89元、罚息(截至2017年4月1日罚息为163.64元,余下罚息以1428115.38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7.35%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截至2017年4月1日复利为377.28元,余下复利以26083.89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7.35%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转付。二、若被告卢丽晓、陈义未按期还款,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有权以拍卖或变卖被告卢丽晓、陈义名下的位于乐清市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51286、151287】的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债权予以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89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8193元,由被告卢丽晓、陈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胜霞人民陪审员  汤存本人民陪审员  蔡荷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倪程燕?PAGE*ArabicDash?-4-??PAGE*ArabicDash?-5-?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