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4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菊花与龙月、彭曦晖结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菊花,龙月,彭曦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314号申请执行人陈菊花,女,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龙月,女,1982年10月24日,汉族,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彭曦晖,又名彭川,男,1978年3月24日,汉族,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陈菊花与龙月、彭曦晖结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龙月、彭曦晖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任平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国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