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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6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陈晓苹与岳长华医疗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苹,岳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6执234号申请执行人陈晓苹,女,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农场场部。被执行人岳长华,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农垦社区B区1委一组25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晓苹与被执行人岳长华、张淑霞医疗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岳长华、张淑霞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7)黑8106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安审判员  王洪春审判员  赵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宇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