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立发与被执行人颜凡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发,颜凡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发,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龙江县排水处干部。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颜凡安,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在执行(2014)建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颜凡安名下除一套房产,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股权,本院准备查封颜凡安名下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鑫海家园A1号楼02单元11层02号房产,但是因该房产的价值远远超过本案的执行标的,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申请人未提供,以上情况均已向申请执行人明确说明,并听取了其本人对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综上,本案依法可以终止本次执行程���,等待条件成就时,本案依法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岳微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