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乔建国申请执行郝玉彪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建国,郝玉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273号申请执行人乔建国,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郝玉彪(又名郝龙、郝的彪),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乔建国与郝玉彪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乔建国向东胜区人民法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 强代理审判员 吕永春代理审判员 赵岗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