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法执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乌兰木仁申请执行那顺朝格图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木仁,那顺朝格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法执字第999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木仁,男,蒙古族,1987年10月0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乌兰陶勒盖镇,牧民。被执行人那顺朝格图,男,蒙古族,1955年02月1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乌审召镇,牧民。乌兰木仁申请执行那顺朝格图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16)内0626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运输费14680元,案件受理费174元,公告费56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乌兰木仁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内0626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哈斯达来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那 日 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