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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执恢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山西汾河生化有限公司与长沙华日生化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华日制药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汾河生化有限公司,长沙华日生化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华日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执恢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汾河生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杨虎,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华日生化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华日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乡谭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西汾河生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华日生化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华日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并且制定了还款计划,申请人山西汾河生化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并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执恢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艳燕审判员  张凌山审判员  师玲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书记员  郝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