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45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长关与连振华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关,连振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4526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关,男。被执行人:连振华,男。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26号新域国际综合楼B座1单元1102室。负责人郑谦,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长关与被执行人连振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8民终1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院(2017)陕0802民初3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德贵审判员 项志军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