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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2民特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继华、何习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继华,何习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民特243号申请人刘继华,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申请人何习红,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受理申请人刘继华、何习红申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由审判员彭荣利审查此案,本案现已审查完毕。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刘继华、何习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9月2日经红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何习红支付刘继华医疗费用2500元。就此结案,不再另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确认调解协议的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刘继华、何习红的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彭荣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