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9执2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福建华东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华东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9执2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建华东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肖方添,总经理。被执行人: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兰震东,总经理。申请人福建华东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以本院在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7)闽0629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合同编号为“35062908000501738”《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售备案登记手续,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061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福建华东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向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对此,本院依法向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调查,申请人福建华东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35062908000501738”《商品房买卖合同》向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宏业商务中心B501号办公写字楼已于2017年1月13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查封导致暂时无法备案登记,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其表示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李伟城审判员 郭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帆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