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12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12810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金一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金一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2810号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万亚广场。负责人:连允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琦萍,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佳,该公司员工。被告:金一峰,男,199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被告金一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撤回起诉。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负担。审审判员 严海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梦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