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徐志燕与徐伟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燕,徐伟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085号申请执行人:徐志燕,女,1970年4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被执行人:徐伟良,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住淳安县。徐志燕与徐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5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志燕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徐伟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欠申请人徐志燕案款280000元及利息,另还应承担诉讼费2750元,执行费4141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志燕如发现被执行人徐伟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元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志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