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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袁某、李某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李某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3执894号申请执行人袁某,女,196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李某丽,女,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商水县。本院在执行袁某与李某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2013)商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袁某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017年7月3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7月20日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无房产登记;2017年8月11日查询被执行人有部分存款、无车辆,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所在村民组织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商水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承俊德审判员  郑 凯审判员  宁荣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新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