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10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遂京与程金良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遂京,程金良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0760号原告:郭遂京,男,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程金良,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郭遂京诉被告程金良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郭遂京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金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遂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遂京撤诉。审判员 冯书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杭红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