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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10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遂京与程金良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遂京,程金良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0760号原告:郭遂京,男,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程金良,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郭遂京诉被告程金良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郭遂京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金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遂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遂京撤诉。审判员  冯书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杭红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