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南郭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4民初2194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南郭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佘某某,系该组组长。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南郭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梁 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耿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