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执3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俊林与被执行人蒙文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俊林,蒙文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3139号申请执行人:万俊林,男,1986年7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蒙文贵,男,1994年12月20日生,水族。申请执行人万俊林与被执行人蒙文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苏0115民初11964号民事判决,依该裁判:一、蒙文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万俊林借款15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付款利息3669元,合计18669元;二、驳回万俊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万俊林负担3元,由蒙文贵负担135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蒙文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万俊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蒙文贵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经查,执行人蒙文贵名下除已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万俊林的3120元外,无其他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蒙文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其无法提��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法院认定被执行人蒙文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蒙文贵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5民初1196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人可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开明审 判 员 成 林审 判 员 安东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王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