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执22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喜花、崔小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喜花,崔小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2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喜花,女,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执行人:崔小苏,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执行孙喜花与崔小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81执22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川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