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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贵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贵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912号申请执行人: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绍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贵连,女,1964年8月5日出生,52岁,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贵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贵连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602民初36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颜景雷审判员  范心正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