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3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玉民与杜中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民,杜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3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民,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被执行人杜忠良,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依安县依安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民与被执行人杜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洪杰审判员 李廷林审判员 甄士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艳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