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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金机乐一汽配件商店与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牙克石市金机乐一汽配件商店,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647号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金机乐一汽配件商店,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经营者:姜淑华。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梁和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鸥,男,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员工。关于牙克石市金机乐一汽配件商店诉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的(2017)内0782民初10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925元,执行费169元。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一次性将欠款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金机乐一汽配件商店同意终结本案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民初0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