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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余钟申请执行韩养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钟,韩养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465号申请执行人余钟,男,生于1982年5月26日,汉族,西安市长安区人,住西安市长安区斗门镇牛角村南新街付1号。被执行人韩养荣,男,生于1961年12月6日,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镰刀湾乡阳坪村。本院在执行余钟申请执行韩养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钟称被执行人韩养荣现无法寻找,也不愿意法院依法退出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余钟于2017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韩养荣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4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改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