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2执16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郑月珍、厦门好兆头厨柜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月珍,厦门好兆头厨柜股份有限公司,陈加栋,陈加盛,黄晓红,朱雅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2执16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月珍,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厦门好兆头厨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草塘路789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185636P。法定代表人:陈加栋。被执行人:陈加栋,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陈加盛,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黄晓红,女,汉族,1965年3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朱雅容,女,汉族,1977年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郑月珍与被执行人厦门好兆头厨柜股份有限公司、陈加栋、陈加盛、黄晓红、朱雅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12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月珍于2016年8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厦门好兆头厨柜股份有限公司、陈加栋、陈加盛、黄晓红、朱雅容偿还欠款8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4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财产报告令及廉政监督卡。2、本院自2016年8月26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及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厦门好兆头厨柜股份有限公司、陈加栋、陈加盛、黄晓红、朱雅容名下的财产信息(包含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等),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产等信息。3、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厦门好兆头厨柜股份有限公司、陈加栋、陈加盛、黄晓红、朱雅容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4、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朱雅容名下闽D×××××车辆的产权。5、曾登记于被执行人陈加盛名下闽D×××××号车辆已转出。6、曾登记于被执行人朱雅容名下闽D×××××号车辆已转出。7、本院于2016年10月23日依法致函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陈加盛名下的房产拍卖款。8、本院于2016年10月23日依法致函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黄晓红名下车位的房产拍卖款。9、本院于2016年10月23日依法致函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朱雅容名下的房产拍卖款。10、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已于2017年10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康平审判员 彭文良审判员 许书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佳元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