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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3执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3执1879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2号楼卡特彼勒大厦1701室。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被执行人王三,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永靖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3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2573万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费443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3执187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能够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周审判员  田维兵审判员  聂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