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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某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某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楼7层。法定代表人:生田某,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曹某,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申请执行人某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的(2016)鲁0911民初3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2017年10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某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911民初3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