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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4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毛冉冉与广州欧贝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奥之妙日用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冉冉,广州欧贝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奥之妙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4121号原告:毛冉冉,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广州欧贝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工业区东辉路*号。法定代表人:肖峰。被告:广州奥之妙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顺景路*号*栋*楼之二。法定代表人:封尘。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号*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毛冉冉与被告广州欧贝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奥之妙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毛冉冉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冉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冉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冉冉负担。审判员 黄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