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秀利、樊祥全、孟祥国、王朋举、李玉库、张鹏、董振雨与哈尔滨胜园店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利,樊祥全,孟祥国,李朋举,李玉库,张鹏,董振雨,哈尔滨胜园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利,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申请执行人樊祥全,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申请执行人孟祥国,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申请执行人李朋举,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东市。申请执行人李玉库,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申请执行人张鹏,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申请执行人董振雨,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执行人哈尔滨胜园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济开发区南岗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李文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利、樊祥全、孟祥国、王朋举、李玉库、张鹏、董振雨与被执行人哈尔滨胜园店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洪杰审判员 李廷林审判员 甄士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艳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