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北大街支行与郭淑芬、贾洪宾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北大街支行,郭淑芬,贾洪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6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北大街支行。被执行人:郭淑芬、贾洪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并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6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新颖审 判 员 裴广厚审 判 员 胡野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艺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