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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北大街支行与郭淑芬、贾洪宾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北大街支行,郭淑芬,贾洪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6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北大街支行。被执行人:郭淑芬、贾洪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并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6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新颖审 判 员  裴广厚审 判 员  胡野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艺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