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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凤艳申请闫晓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凤艳,闫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828号申请执行人高凤艳。被执行人闫晓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凤艳与被执行人闫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1202民初257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67,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和逾期利息损失,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02民初25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执行长  范忠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翠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