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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谢根生与赵洪胜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577号谢根生,男,汉族,1954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赵洪胜,男,汉族,1967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谢根生申请赵洪胜人格权纠纷一案,泊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根生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泊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爱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