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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3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钟春梅与张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春梅,张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3370号原告:钟春梅,女,1978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新蔡县。被告:张森,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原告钟春梅与被告张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钟春梅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钟春梅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俊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