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3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钟春梅与张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春梅,张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3370号原告:钟春梅,女,1978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新蔡县。被告:张森,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原告钟春梅与被告张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钟春梅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钟春梅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俊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