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18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熊飞与上海市宝山区善溪干洗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飞,上海市宝山区善溪干洗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8607号原告:熊飞,女,1985年11月24日生,汉族,女,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飞,住址同原告。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善溪干洗店,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飞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善溪干洗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飞撤回对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善溪干洗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熊飞负担。审判员 张继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建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