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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史树俊与姜丽志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树俊,姜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1177号申请执行人史树俊被执行人姜立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树俊与被执行人姜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史树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协议不需法院执行为由,书面提出撤回此案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1202民初19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执行长  范忠林执行员  朱丽英执行员  丛开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翠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