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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执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志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

全文

柘城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豫1424执1239号被拘留人张志国,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执行董安军与张文超、董桂兰、张建华、张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拘留人张志国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志国拘留15日,自2017年10月28日至2017年11月12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