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执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志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
全文
柘城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豫1424执1239号被拘留人张志国,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执行董安军与张文超、董桂兰、张建华、张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拘留人张志国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志国拘留15日,自2017年10月28日至2017年11月12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