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白小波与张伟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7执恢62号申请人白小波,汉族,住镇原县。被执行人张伟强,汉族,住镇原县。关于申请人白小波与被执行人张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镇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2004年2月11日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张伟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2014年6月18日向申请人发放了债权凭证。申请人白小波2009年3月23日申请恢复执行,3月30日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因被执行人张伟强至今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白小波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未履行标的12620.40元,案件受理费77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做工作,被执行人张伟强已自动履行执行标的12000元,剩余执行标的申请人白小波自愿放弃执行。本院认为,(2003)镇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89元已由张伟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号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2003)镇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