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连志与马福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连志,马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98号申请执行人刘连志,男,汉族,1973年6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马福海,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申请执行人刘连志与被执行人马福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鲁1482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法院递交了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82执98号对(2016)鲁1482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对本案尚在查封的财产,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在查封届满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法律后果。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