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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升与被执行人任永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升,任永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325号申请执行人吴升,男,196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任永水,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在执行(2016)黑0203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任永水名下除一套房产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股权,任永水名下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运建园小区101号楼01单元06层01号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本院准备轮候查封。以上情况均已向申请执行人明确说明,并听取了其本人对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综上,本案依法可以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等待处理以上财产后,依法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03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岳微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