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齐爽、肖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齐爽,肖忠,李德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申2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齐爽,女,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德兰,女,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将,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刚,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系原告丈夫。原告被告:肖忠,曾用名肖三,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再审申请人齐爽与再审被申请人李德兰、原审被告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齐爽不服本院(2016)豫1702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齐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杨向军审判员 李秋艳审判员 田洪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鄢俊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