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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齐爽、肖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齐爽,肖忠,李德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申2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齐爽,女,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德兰,女,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将,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刚,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系原告丈夫。原告被告:肖忠,曾用名肖三,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再审申请人齐爽与再审被申请人李德兰、原审被告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齐爽不服本院(2016)豫1702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齐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杨向军审判员  李秋艳审判员  田洪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鄢俊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