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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建军与被执行人卢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军,卢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652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卢尚民,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建军与被执行人卢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吴建军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8执6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林 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文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