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执1077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王志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3执1077号之九被执行人王志敏,住上海虹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3执1077号之九裁定书,于2017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志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志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志敏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来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