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9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清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清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9420号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南菜园二区61号平房。法定代表人:赵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娥,女,该公司收费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女,该公司收费员。被告:马清华,女,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清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履行给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