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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执6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与文亮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624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3号丙幢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238615。法定代表人徐红伟,董事长。被执行人:文亮,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关于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文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的(2016)渝0105民初3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文亮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权利人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本金23970元及利息、执行费等,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5执62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列彬审判员  吉 志审判员  王浚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永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