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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执4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雷应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雷应国,王志刚,朱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4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民主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67976243-0。负责人余凤琴,行长。被执行人雷应国,女,生于1966年2月13日,汉族,住淅江省温洲市瓯海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志刚,男,生于1969年7月15日,汉族,住枝江市。系枝江市问安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朱高萍,女,生于1970年5月29日,汉族,住枝江市,系枝江市农商行江口支行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雷应国、王志刚、朱高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灵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