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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2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蔡清基与郑荔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清基,郑荔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2505号申请执行人:蔡清基,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新塘梧林西区。被执行人:郑荔红,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清基与被执行人郑荔红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赔偿申请执行人蔡清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43.82元及判决书确定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荔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450元(包括债务本金、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唐嘉嘉书记员 彭智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