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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申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丁群利、张海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丁群利,张海峰,丁军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申1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丁群利,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西显,北京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艳侠,北京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海峰,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凯,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喜林,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军防,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再审申请人丁群利与被申请人张海峰、丁军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4民终3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丁群利于2017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丁群利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群利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楚军荣审判员  宋红彦审判员  郭 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艳华 来源: